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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注:1.本表计税依据对支付方按其支出费用核定;
2.同一纳税人涉及不同种类应税凭证的,应分别核定;
3.借款合同不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
附件二
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纳 税 人 名 称):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和《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决定自 年 月 至 年 月对你单位下列印花税应税凭证实行核定征收,按月/季申报。请于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地税机关申请复议。
应税凭证类别
计税依据
核定比例或定额
第
[1]
[2]
[3] 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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