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建立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的评估模型,并根据纳税人应税凭证签订情况及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印花税核定计税依据比例。对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可不再填写《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第四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月或按季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印花税,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送达《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二),将核定征收的期限、应税凭证类别、计税依据、核定比例(或定额)及税款缴纳期限通知纳税人。纳税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地税机关申请复议。
第六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要加强宣传和有效监控,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予以处罚。
第七条 本试行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闽地税政三[1998]38号)第十四条同时废止。
附件一
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应税凭证类别
| 行 业
| 计税依据
| 核定比例(%)
| 备注
|
购销合同
| 工业
| 购销总额
| 50-80
| |
商业批发或以批发为主
| 60-80
|
商业零售
| 30-70
|
外贸
| 80-100
|
房地产开发业
| 80-100
|
其他
| 20-100
|
加工承揽合同
| 加工、定作业
| 加工或承揽收入
| 80-90
| |
印刷、广告业
| 70-80
| |
修理、修缮业
| 40-50
| |
测绘、测试业
| 50-60
| |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勘察、设计业
| 收取费用
| 80-100
|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建筑安装业
| 承包金额
| 80-100
| |
房地产开发业
| 项目发包总成本
| 100
| |
财产租赁合同
| 租赁业
| 租赁金额
| 100
| |
货物运输合同
| 运输业
| 货物运输费用
| 70-100
| |
仓储保管合同
| 仓储业
| 仓储保管费用
| 80-100
| |
财产保险合同
| | 保险费收入
| 100
| |
技术合同
| |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收入
| 100
| |
产权转移书据
| | 产权转移收入
| 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