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319号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境内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县级及县以上地税局,下同)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 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 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四)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
  第三条 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应遵循科学、合理、公平的原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或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应税凭证签订情况,在省局确定的幅度内(附件一),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也可在省局确定的幅度内设定本市辖区统一的核定比例。
  对收入、费用凭证难以查实的纳税人,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依据相关规定,直接核定其应纳印花税额。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