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福建省人寿保险专用发票》票样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5]26号 2005年1月31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局票证装备分局:
为了规范我省人寿保险业的发票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增设《福建省人寿保险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寿险专用发票》),并从2005年9月1日起取消我省各人寿保险公司原使用的各种寿险发票票样(票样名称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寿险专用发票》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人寿保险业务。我省各人寿保险公司取得的人寿保险业务收入,应按规定开具发票。
二、《寿险专用发票》分为手工票和电脑票,共分三种规格。
(一)《寿险专用发票》(手工票),一式三联,规格为190×125mm(见附件2),发票种类代码:040,使用水印防伪纸印制。
(二)使用水印无碳复写纸印制的《寿险专用发票》,一式三联,适应针式打印机使用,规格为240×150mm(见附件3),发票种类代码:038。
(三)采用80克水印防伪纸印制的《寿险专用发票》,一式三联(均印制在同一张防伪纸上),适应激光打印机使用,规格为297×210mm(见附件4),发票种类代码:039。
为便于在发票的领购、发售等环节上正确识别上述不同格式的发票,发票承印单位应在上述发票的包装物上分别注明《寿险专用发票》(手工票)、《寿险专用发票》(针式打印)、《寿险专用发票》(激光打印)。税务机关和用票单位在办理发票领购、发售、缴销时也以此办法识别和划分上述发票。
三、《寿险专用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票证装备分局统一印制,套印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章。
四、《寿险专用发票》于2005年2月1日起启用,各人寿保险公司原有的旧版发票使用到2005年8月31日止,逾期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按规定缴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