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存在问题
(一)由于总局对来华提供应税劳务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没有规范的登记制度,我省地税部门与外经贸厅、外资局、海关、外汇局、国税等部门缺乏联系和沟通,主管税务机关只能依靠代扣代缴企业主动申报或申请开具发票和售付汇税务凭证来掌握其劳务动态。
(二)设备安装工程申报比例偏低。如福州市全市属于设备安装的户数2003年和2004年都只有6户,相对于管征的2000多户工业企业,比例较低,还有待进一步摸清情况。
(三)多数企业购进的设备是由提供设备的外国企业包安装,其设备的安装费一般不单独计价,而是含在设备价款中。如果企业在事先了解税法的情况下,为了达到少缴税款或避免承担税款扣缴义务的目的,在签定合同时就可能有意对设备安装费用不单独计价,或是在大合同之外另外签定了小合同(如补充协议,计价表等),对安装价款单独计价,却只向税务机关提供大合同,使税务机关得不到详细准确的合同资料,对企业的设备安装情况无法进一步掌握。
(四)外国企业的工程和设备安装费如果是以其它款项的名义往来并通过其它企业转移支付的话,税务机关无法对其进行监控。
(五)承包工程、设备安装主要涉及营业税,但如果境外企业派员到我国境内进行工程的施工或辅导安装等工作,停留183天以上,并且收入或报酬由境内机构支付或负担的,或者境外企业的工程在中国根据税法规定构成常设机构或场所,就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但基层管征单位往往忽略其是否应纳个人所得税。
(六)售付汇凭证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普查中发现,外汇管理部门在审核付汇手续过程中往往只凭国、地税部门的一家提供的凭证就给予办理,造成了付汇单位逃避了应向国税或地税部门申报缴纳部分税款,特别是一些工业企业对缴纳营业税的意识往往比较薄弱。
(七)许多基层税务人员以及企业的财务人员对境外企业承包工程和设备安装涉及的税收政策还很不熟悉,对境外企业承包工程和设备安装的概念还很模糊,对于应该征哪些税、如何进行管理也不甚了解,因此无法准确判断征免情况。
三、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实行源头控管。各级地税部门应加强与外经贸部门、外资局、海关、外管局、工商和国税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取得企业进口及设备引进的有关信息,实现税源监控。目前厦门市已经建立了国地税间的协作制度,以传递单的形式实现对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设备安装提供劳务等信息的互通共享。自8月份建立该项制度以来,国税部门已向地税部门传递了四条境外企业提供劳务的信息,涉及补缴营业税14814元、地方附加148.14元;地税部门同时也向国税部门传递了一条境外企业提供劳务的信息。这一经验值得各设区市局借鉴,同时还要注意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