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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商业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展览会运营规范》的通知

沈阳市商业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展览会运营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会展业发展迅速,展会数量逐年增加,展览队伍不断壮大,展会的专业化、市场化水平不断提高,对拉动相关产业,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城市的繁荣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会展业的快速发展和展览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在举办会展活动的过程中,重复办展、恶性竞争、虚假宣传、冒名侵权等现象时有发生,并且愈演愈烈,如不加以扭转,将扰乱展览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展览资源,损害城市的整体形象,影响会展业的健康发展。为加强对各类展览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展览市场的正常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办展水平,促进我市会展业的健康发展,现制定《沈阳市展览会运营规范》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

  沈阳市展览会运营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展览会经营行为,维护展览业市场秩序,保护参展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展览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展览会,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以展示、展销、洽谈为主要形式的商品交易、信息交流、经贸洽谈等活动。包括各种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订货会、经洽会和购物节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办单位是指展览会的发起者或组织者,承办单位是指展览会的执行机构。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商业性展览会活动。
  第五条 沈阳市会展业管理办公室是我市会展工作的政府职能机构,负责全市会展业发展的战略规划、政策研究以及综合、协调、指导、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分局负责本市各类展览会活动的审核登记,并依法对各类展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沈阳展览业协会是全市展览活动的行业组织,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展览行业的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会员单位诚实、守信,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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