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2005年3月18日 闽地税发〔2005〕36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征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总机构与下属企业均在我省的,总机构管理费审批权限仍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暂行规定》(闽地税发〔2004〕304号)有关规定执行,即:企业总机构与下属企业在同一个县的,由县局审批;在同一设区市内跨县的,由设区市局审批;跨设区市的,由省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