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5〕63号 2005年4月19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意见》(闽地税发〔2004〕247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税管员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