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走逃、失踪、非正常纳税人欠税情况月报表》中“ 本年欠税余额 ”是指纳税人当年新发生的累计欠税余额,当年欠税按欠税发生期统计, 如某个体户2005 年1月未申报缴纳会计所属期间为 2004 年 12 月的营业税税款,应将此欠税统计入 2005年 1 月份的 “本年欠税余额 ”中。
(三)欠税公告包括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不包括滞纳金、罚款和地税机关受托征收的各类费种。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 <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4]138 号 ) 第
三条规定精神, 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的所得税税款, 暂不予公告。
四、 欠税公告实行责任追究
欠税公告是一项事关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地税部门形象、声誉的重要工作,各级地税部门都应严肃对待,认真办理, 确保欠税公告准确无误。要避免因数据失真等原因而导致纠纷问题、赔偿责任等。今后,各地上报省局公告的相关指标数据错误的, 省局将予以通报批评;由于数据失真或程序不合法,产生法律等方面问题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五、自 2005 年始,省局将在“福建省地税对外网站 ”( 网址 :www.fj-l-tax-@gov.cn) 上统一公告走逃、失踪、非正常纳税人的欠税情况 , 各地可上网查询。 被公告的纳税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 , 以及按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在权限范围内咨询欠税公告的有关问题 , 由纳税人主管地县(市、区)地税局按规定解答。
附件:
《走逃、失踪、非正常纳税人欠税情况月报表》填报说明
对上报省局的《走逃、失踪、非正常纳税人欠税情况月报表》 ( 以下简称报表 ) 的填报要求 , 除闽地税发 [2004287 号文规定外 , 补充要求如下 :
1、各地报送《报表》应使用省局征管处电子邮件下发的 EXCEL空表填制。为避免操作错误 , 除税种及欠税金额外 , 其他如纳税人名称、身份证号码等 , 保留第一行即可 , 不必重复复制。
2、《报表》中企业或单位类纳税人识别号为 15 位 , 在新旧身份证交替之间 , 个体户纳税人识别号码为 15 位或 18 位、内地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15 或 18 位 ; 其他证件号码按证件上标注的号码如实填列。填报报表时 , 单元格格式应选定为文本格式 , 否则纳税识别码或身份证号码 18 位号码最后 3 位会变为 0 。操作时应对齐 , 以便检查位数是否有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