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非正常户认定书的书面记录。根据省局下发的非正常户认定文书式样 , 在文书制作中, 应将纳税人发生未按规定纳税申报的情况以及税务机关执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
40 条规定的每一程序的时间和结果等内容 , 在“认定原因” 栏中注明。
(五) 经认定的非正常户欠税情况各项指标,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将其跟户管档案的纸介材料核对无误后 , 方可上报;防止不规范录入等因素造成的数据失真。
(六)坚持“当期认定 , 次月上报”的原则。在确保认定质量的前提下 , 认定多少户, 上报多少户 ; 杜绝单纯的任务观念或为了考核申报率,尚未严格审核把关 , 就匆忙认定上报公告的情形发生。
二、开展第一季度非正常户欠税情况月报表的复查工作
(一)经省局审核各设区市局 ( 厦门除外 )今年1月份认定的非正常户欠税情况月报表 , 指标错误的户数比率达到 25%; 经抽查认定质量 , 发现不同程度地存在认定程序不规范问题,甚至有个别单位将仍在经营的纳税户认定为非正常户。为此,省局决定,各县级局对今年第一季度认定的非正常户资料进行全面复查、重新上报。手续不齐、程序不符合规定、公告指标有误的,不得上报公告。
( 二 )审核、复查的重点
1、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是否具备《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
40 条规定的法定情形 , 特别是经 “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 , 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 ”。
2、制作的《非正常户认定书》,是否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3、非正常户公告的各项指标、口径是否完整、准确。
三、规范欠税公告的欠税统计口径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04〕66号) 第三(六)点“ 对于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欠税 , 税务机关应依照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公告 ”的规定,对于纳税人2001 年 5 月 1 日以后发生的欠税应按《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予以公告;对2001 年 5 月 1 日以前发生的欠税虽不予公告, 但也应依照总局、省局有关规定做好欠税统计、核算、管理和催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