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非正常户认定和欠税公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地税函〔2005〕47号 2005年4月5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了规范非正常户认定和欠税公告工作 , 针对近期省局审核各地报送的非正常户欠税报表的情况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 , 以及各地反映贯彻《欠税公告办法 (试行)》中有关统计口径问题 , 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非正常户认定 , 规范操作程序
(一)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欠税公告办法 ( 试行 )》以及省局有关非正常户认定、欠税公告的规定,充分认识欠税公告的意义和责任 ,必须严把审核关、质量关 , 切实履行职责。
(二) 必须严格按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
40条规定的程序,规范非正常户的认定工作。针对前一阶段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强调以下两方面:
1、对己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通知书的送达程序,必须按照《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章文书送达的有关规定执行。
2、必须严格依照《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40 条的规定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采取从银行存款中扣缴税款的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一次缴清所欠税款的,除银行存款金额极少外,也应按规定采取强制扣缴措施。
(三) 根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
三条“ 非正常户的处理由县以上 ( 含本级 ) 地方税务局 ( 分局 ) 负责”的规定,对原闽地税发〔2004〕182号文规定的非正常户认定规范,修正为:对按规定应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户,由有关税收管理员填制《非正常户认定书》,经管理分局分局长(所长)初审后,报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审批,最后由分局(所)指定的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进行征管信息系统中非正常户的认定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