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前置审批条件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5〕49号 2005年4月1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前置审批条件的通知》(国税发[2005]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征[1998]52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