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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系统土地租金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系统土地租金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5〕75号 2005年5月18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税分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福建分公司”)《关于我司系统土地租金营业税及其附加税种缴交问题的请示》(石化股份闽财〔2004〕80号),要求我局对其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承租的分布在我省各县(市)的土地,并为其代收的土地租金收入,集中在中石化福建分公司主管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1号)第一条“石化集团公司在全国各地取得的土地租金收入向其土地使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和我局闽地税函〔2004〕38号文批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有关土地使用权租金收入征税精神,现对中石化福建分公司系统土地租金营业税纳税地点进一步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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