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顿违章小水电工程工作的通知
(韶府[2003]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小水电工程较多,现已进入汛期,由于降雨时空分布不均,暴雨相对集中,容易引起山洪爆发,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发生。特别是那些未经立项审批违法建设的小水电工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对下游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市政府要求各县(市、区)政府立即组织开展清理整顿违章小水电工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政府迅速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组成的清查工作小组,在去年对违章建设小水电工程调查登记的基础上,再进行全面彻底清查,并依法给予处罚。
(一)对未经报批的小水电工程,或虽经报批但擅自对设计作重大改变因而存在安全隐患的违章小水电工程,应强制项目业主在3个月期限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复核、安全鉴定,并完成相应的安全加固工作。项目业主根据委托鉴定单位的意见和设计完成除险加固,并经委托鉴定单位和清查小组,按国家有关标准验收确认安全隐患消除后,将有关设计复核、安全鉴定和验收报告,分别报水利和计划部门。水利和计划部门应根据设计复核、安全鉴定和验收报告,按小水电工程规模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补全报建手续。对不予合作或超过期限者,电力部门应根据清查工作小组的通知,停止该电站上网,直到电站业主按要求完成除险加固和报建手续。
(二)对质量低劣,严重威胁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水电工程,应果断坚决地予以拆除,保障行洪畅通。工商部门应相应地吊销其营业执照,电力部门应终止其上网。
(三)今后凡是没有报建手续的小水电站,工商部门不得给予登记,电力部门不得允许其上网。
(四)根据《
水法》第
六十五条第二、三款以及《
防洪法》第
五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擅自修建的水电工程,各县(市、区)政府清查工作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违章后果特别严重的,加重处罚,直至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对已完成报建手续的小水电工程,亦要加强安全检查,制定应急度汛方案,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停止蓄水发电,限期除险加固;安全隐患较严重的,清查工作小组应通知电力部门不得收购其电量,以督促业主尽快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