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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大对非法采矿行为打击力度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大对非法采矿行为打击力度的通知
(韶府办[2003]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通过近2年来的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无证非法开采行为得到了较好遏制,但受利益的驱动,仍有不少非法开采者置政府三令五申于不顾而冒险伺机偷采,顶风作案偷挖国家矿产资源,特别是大宝山矿周边的非法偷采者,气焰嚣张、情节恶劣,不仅造成环境污染,而且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对此,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对全市矿山(场)进行一次全面整治,务必从根本上有效遏制和解决非法采矿行为,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性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二、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依照刑法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2003年5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涉嫌非法采矿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行为的打击,由公安部门牵头组织,安监部门综合协调,国土、工商等部门配合进行。经检查或群众举报一旦发现非法采矿者,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可采取刑事拘留、没收非法所得、查扣非法采掘设备设施、经济处罚等处理措施,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务必端正对打击非法开采行为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公安部门要尽快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专门力量强化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查处;国土、工商部门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安监部门及时掌握动态,并适时做好协调工作;纪律监察部门对该项整治中工作不力、措施不严,甚至存有舞弊腐败行为的有关地方和单位责任人,要及时介入并严肃依法查处;各新闻单位要强化舆论监督,抓好典型案件的披露曝光。务必达到杀一儆百、敲山震虎之作用,务必从根本上制止存在于我市的无证非法开采现象的蔓延和扩大,务必从源头上彻底解决无证非法开采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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