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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颁发韶关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颁发韶关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3]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我市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国企改革和保持社会稳定,市政府已对《韶关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韶府[2002]6号文、简称《暂行办法》)作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原《暂行办法》自本文颁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七月一日

  韶关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

  为加快我市中小型国有企业转制的步伐,妥善做好改制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不适用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
  二、企业实行转制,须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对职工的接收、使用、安置等内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征求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向全体职工公布,经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审核,报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企业转制为新的法人实体,必须在转制前把已离退体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内(含五年)的人员和不愿意到转制后的企业工作的人员分流安置好,其安置办法为:
  (一)分流安置原企业已离退休的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内(含五年)的人员和不愿意到转制后的企业工作的人员所需费用,从公开挂牌转(出)让原企业的部分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或由新企业按评估价认购所得中解决。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内(含五年)的老职工,全部办理离岗退养,企业为其一次性计提缴纳韶府[2002]5号文第二条第(六)项所列的基本生活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管理费后移交有关单位托管。
  (三)已离休、退休的人员,企业分别按韶市办联[2003]5号文、韶府[2002]5号文的规定一次性为其计提缴纳相关费用后移交有关单位托管。
  (四)原企业的职工不愿意到改制后的企业工作的,可通过办理调动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形式分流、安置,其中,对终止劳动关系的,按最近经省政府修改的新《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应发生活补助费的发给生活补助费;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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