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民爆器材专卖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韶府办[2003]130号)
各有关单位:
《韶关市民爆器材专卖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一日
韶关市民爆器材专卖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贯彻落实省国防科工办《关于印发广东省民爆器材行业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工办[2003]14号文)的精神,加强民爆器材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爆器材安全事故的发生,控制事故损失范围,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并依照《韶关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特制订《韶关市民爆器材专卖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应急救援指挥部门
根据《韶关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定,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并负责相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抢险工作。
二、事故的界定
本预案所称事故是指民用爆破器材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等的事故。
三、事故报告
(一)事故上报。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报告公司,公司必须用最快的方式报告市政府应急救援中心(电话:8876111)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值班电话:13826378600、13826378998)、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及省国防科工办。如遇火灾、人员伤亡、险情抢救,须及时拔打“110”、“119”、“120”求救电话求救。
(二)事故报告内容。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以及处理的有关事宜。
(三)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发生后,单位各部门和人员要积极主动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待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要在20天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省国防科工办。
四、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现场人员要在迅速报告事故 的同时,要按照公司的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立即采取安全可靠的自救措施,维护秩序,疏散人群,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