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韶府办[2003]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四亚甲基二砜四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剧毒杀鼠剂(以下统称毒鼠强)仍然屡禁不止,因毒鼠强引起的中毒事件时有发生,我市近年多次发生利用毒鼠强投毒使人致死的案件,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为在2003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巩固和扩大去年以来查禁毒鼠强的工作成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全市各地及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毒鼠强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对生产源头、销售渠道和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整治,在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
为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毒鼠强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由市农业局牵头,会同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经贸局、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全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各地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报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统一部署,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和工作机制。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上下联动、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奖惩并用和禁疏并举原则。开展毒鼠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解决。
二、分工协作,明确责任
要按照“统一组织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迅速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
刑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任务,将市场监管,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犯罪活动,污染防治、事故应急处置和中毒人员救治等各个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单位。同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而造成非法生产、销售活动猖獗,或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