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获得皮革制品清洗保养质量等级证书和牌匾的经营者要严格按工艺规程操作,不得自行减少或改变操作工艺,如因清洗保养不当造成无法穿用的,或由于其清洗保养经营者保管不当,造成物品丢失的,可按以下规定给予补偿:
(一)有原始发票凭证的,以原始发票凭证上的价格减去相应的折旧费;如没有原始发票凭证的,按现有市场同等物品的价格减去折旧费。
(二)若市场上有同种物品,清洗保养经营者可购买同种新物品赔偿,并可按原物品使用年限收取折旧费。
第十六条 皮革制品使用折旧率按《山东省皮革制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试行)》执行。
第六章 清洗保养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获得等级证书和牌匾的清洗保养经营者必须在规定的营业范围内开展清洗保养业务,加强质量管理,确保皮革制品清洗保养质量。
第十八条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和山东省皮革行业协会会同山东省皮革制品清洗保养质量等级评定中心对获得质量等级证书和牌匾的清洗保养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并给予指导。
第十九条 清洗保养质量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二年。证书到期前一个月清洗保养经营者应向省皮革行业协会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条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降级或收回其质量等级证书和牌匾:
(一)清洗保养质量出现问题较多,投诉量大,消费者反映强烈;
(二)清洗保养单位达不到最低清洗保养质量等级标准要求;
(三)将清洗保养质量等级证书转让给其它清洗保养经营者使用;
(四)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换证申请;
(五)现场审查不合格,经三个月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
(六)不能按附件的要求保持正常连续的清洗保养业务或停业、转行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清洗保养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本规范,对不执行本规范造成消费者受损的或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向消费者协会、皮革行业协会投诉,也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举报,还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