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检查皮衣光面是否保养过,是否存在裂浆、裂面、起壳、掉色、掉浆、发粘、光泽太亮等质量缺陷。
(八)检查皮革制品是否有严重污渍及磨痕,如皮衣的领面、袖口、肘弯及皮沙发的坐垫等。
(九)检查光面皮衣里料是否有破损、脏污和污染色等。
(十)绒面、磨砂皮革服装应检查皮革制品的绒毛是否均匀一致,有无粗毛及原皮伤残斑点。
(十一)绒面、磨砂皮革服装应检查里料缩水率及里料的破损程度。
(十二)绒面、磨砂皮革服装应检查有无固定毛领、袖套及镶边裘皮装饰品等,如有,不能整体采用水洗法保养。
(十三)在取物凭证上应记录以下内容:
1.物品编号号码;2.皮革制品类别;3.采取保养工艺种类;4.收费价格;5.收取时间;6.顾客特殊要求;7.登记顾客单位、姓名、联系电话等有关内容。
第五章 皮革制品清洗保养质量纠纷的判定和处置
第十四条 皮革制品清洗保养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山东省皮革制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试行)》,在承接保养物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在承接送洗皮革制品时,应仔细检查,在取物凭证上详细注明送洗物品的状态,及清洗保养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双方签字认可后方能进行清洗保养,如检查不仔细,辨别不准确,记录不明确,发生质量纠纷,清洗保养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凡属物品本身原因造成的,如油漆、血污、油笔迹、墨水、划伤、破口等,洗后改善不明显,清洗保养经营者应在取物凭证上注明,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凡属物品本身存在的缺陷,如可能出现缩水、变形、色差及串色等隐患的,清洗保养经营者事前应实事求是,主动向顾客解释清楚,并在取物凭证上注明,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穿着长久的皮革服装,在衣领、衣袖、裤脚、裆部及臀部等部位呈磨损而未破状态,经清洗保养后可能造成破裂的,清洗保养经营者应事前向顾客说明,并在取物凭证上注明,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若皮革制品清洗保养前未有掉色、脱浆、裂面等现象,而清洗保养后出现以上现象的,应属清洗保养不当所致(以取物凭证上物品状态记录为准),由清洗保养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六)顾客应按取物凭证上规定的取物时间按时提取,如逾期未取者,经营者应及时与顾客取得联系,避免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