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皮革制品清洗保养服务规范(试行)
(2004年06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皮革制品清洗保养市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皮革制品清洗保养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质技监质发〔2002〕200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皮革制品保养工职业标准(试行)〉的通知》(鲁劳社函〔2001〕149号)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皮革制品清洗保养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皮革制品主要是指:皮革服装、皮革家具、皮革汽车坐垫、皮包等皮革制品和裘皮制品(含毛领、毛皮服装)等。
第二章 清洗保养人员的条件
第四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皮革制品清洗保养的人员必须获得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皮革制品保养工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五条 上岗证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清洗保养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报名参加由省皮革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组织的不同等级的培训,经有关部门鉴定后,取得不同等级的上岗证。
第六条 对皮革制品清洗保养人员采取集中培训,统一进行技能鉴定。
第三章 清洗保养经营者的经营条件
第七条 从事皮革制品清洗保养的经营者须参加清洗保养质量等级评定。质量等级评定分为一、二、三级。一级最高,三级最低,只有取得三级以上质量等级资格的,才能从事清洗保养经营业务(等级评定标准详见附件)。
第八条 凡从事皮革制品清洗保养的经营者,直接向省皮革行业协会申请质量等级资格评定。
第九条 清洗保养质量等级评定程序:
(一)清洗保养经营者按要求填写《山东省皮革制品清洗保养质量等级申请书》,连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保养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其它申请材料一并报省皮革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