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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的通知

  二、岗位职责
  (一)立案岗位职责:
  1、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写出立案报告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呈报主管局领导并呈报决定岗位(局长)审批;
  2、局长决定是否立案;
  3、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人员;
  4、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调查岗位职责:
  1、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询问和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应当充分收集证据;
  4、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5、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6、对当事人拟作出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二万元以上罚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时,制作《行政处罚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后应在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本岗执法人员在3日内告知审核把关机构;
  7、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并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把关岗位审核;
  8、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批准后加盖公章);
  9、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审批材料、告知材料、听证材料、听证报告、主管局领导审批意见、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三)审核把关岗位职责:
  1、不需要听证的案件审查
  (1)是否属于本局的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核;
  (2)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调查岗位执法人员提出的意见、案件材料等,交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负责人批准。
  2、听证案件的审查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2)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和案件调查人员;
  (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听证公开进行;
  (4)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第三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5)将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呈报主管局领导并呈报决定岗位(局长)批准。
  (四)决定岗位职责:
  1、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要经集体讨论(局务会)决定,由局长签发;
  3、送回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执法责任
  --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形及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十四、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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