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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

  五、强化政策扶持
  (一)加大对农垦的综合支持力度。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在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生态项目建设、农业产业化发展、小城镇建设资金等方面,要统筹安排,加大对农垦的扶持。符合条件的农垦农业示范园区和工业基地,享受自治区相关优惠政策。实施积极的财政支持政策,2009至2013年,自治区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每年注入一定量资金,支持农垦发展。
  (二)授予农垦更优惠的土地政策。自治区委托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对农垦所属国有土地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备案。农垦事业管理局要按照《土地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授权范围内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经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政府审批,依法办理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自治区政府划拨一定量的土地,依据国有土地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农垦集团总公司,以提高其控股、参股和搞活经营的能力,具体意见由自治区国资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制定。农垦改变所属土地用途或者向集团总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让土地时,应报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在垦区实施的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所需农业用地转用指标另行申报,所得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上缴自治区部分和土地出让收入,实行专户储存,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主要用于农垦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和企业职工安置等。
  (三)剥离社会职能。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步伐,逐步解决企业办社会的负担问题。将农垦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能,尽快移交属地管理。垦区医疗卫生机构按有关规定于2009年底前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农垦企业的失业人员、贫困家庭列入地方失业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社会保障范畴。
  (四)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农垦历史遗留的各种政策性债务,由自治区相关部门审计确认后积极争取核销;因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形成的公益性债务,比照乡镇债务化解办法予以解决;对经营性债务、企业欠缴税金养老金和不良资产等,按照有关政策,妥善处置。
  (五)积极解决农垦移民问题。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移民的低保、医保、救济、支农惠农、疾病防疫、计划生育等各项扶持政策,对农垦移民区给予倾斜支持,促进生产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加大对农垦生态移民区的扶持力度,农垦生态移民区享受自治区扶贫开发等相关政策。
  (六)加强农垦干部队伍建设。按照政企分开、精简效能的原则,从农垦实际出发,对农垦事业管理局内设机构和人员实行定编定员、优化配置。实行岗位分类管理,原有占事业编制人员内部优化调配后实行实名制管理,新聘用人员按聘用人员控制数管理办法管理。加大农垦干部在全区范围内的调整交流和使用力度,增强干部队伍活力。
  六、加强对农垦改革发展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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