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职业资格的分级
职业资格分为:五级(初级技能)、四级(中级技能)、三级(高级技能)、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
社会通用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按隶属关系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测绘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实施。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从事本行业技术工种工作尚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
(二)学徒期满,拟从事本行业技术工种的学徒工;
(三)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离开本行业技术工种岗位1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的人员;
(四)其他必须鉴定方能上岗或自愿参加本行业技术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通用职业(工种)等级的申报条件,按各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的具体规定受理。
(二)测绘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等级的申报条件:
1、学徒工学徒期满或经相应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结业证书者或中专、职专、职高的毕业生可申报五级(初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2、因本行业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等原因,首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1)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七年以上,经中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者,可申报四级(中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2)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经高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者,可申报三级(高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3、测绘专业的专科毕业生可申报四级(中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本科毕业生可申报三级(高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三)测绘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升级的申报条件:
1、取得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并在本岗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可申报四级(中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2、取得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并在本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可申报三级(高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另行规定。
第七条 申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