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测绘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鲁劳社办〔2001〕215号 2001年12月30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测绘管理处):
为了提高全省测绘行业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就业,加强就业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等法律、法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山东省测绘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测绘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全面提高测绘行业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劳动部《关于同意成立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测绘
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批复》(劳部发〔1996〕444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测绘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范围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规定的职业(工种)。
(二)测绘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天文测量工、重力测量工、三角测量工、水准测量工、测量计算工、航测外业控制测量工、航测外业调绘工、航测内业照像工、航测内业加密工、航测内业测量工、地图编绘工、地图清绘工、测绘仪器修理工、工程测量工、控制测量工、地形测量工、地籍测量工、GPS测量工、数字化测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