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教育基金管理的通知
(鲁财综字〔2000〕2号 2000年1月16日)
各市、地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鲁发[1998]8号)规定:“企业要切实搞好本单位下岗职工的培训,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当前应主要用于下岗职工的转业转岗培训,其中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基金,分别上缴省、市地劳动保障部门,重点用于困难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据此规定,为加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教育基金管理,做好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教育经费的来源
职工教育经费的来源,仍按省财政厅鲁财企(82)5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单位和统一核算公司的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5%提取。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在工资总额1.5%内,由行政、事业费开支。
二、职工教育基金的筹集
凡按工资总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单位,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80%留本单位,其余20%作为职工教育基金,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上缴省、市(地)、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家驻鲁和省行政事业单位、中央属企业、省属企业(含驻鲁军办企业、外省驻鲁企业、省属外商投资企业)和无主管部门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基金,全额上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地)直属企业(含市地属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基金,全额上缴所在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属企业(含县、市、区属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基金,全额上缴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
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仍按照财政部(81)财企字第212号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执行。目前,企业提取留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应主要用于本单位下岗职工转业转岗培训的公务费、业务费、教师兼课酬金、实习费用等支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筹集的职工教育基金,应主要用于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补助支出。
四、职工教育基金的收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