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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和省职工教育基金收缴、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和省职工教育基金收缴、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
(鲁劳社发〔2000〕124号 2000年5月15日)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中央驻鲁单位,中央属企业,省属企业(含省属外商投资企业),驻鲁军办企业,无主管部门企业: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鲁发[1998]8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教育基金管理的通知》(鲁财综字[2000]2号,见附件1)规定,现就国家驻鲁和省行政事业单位、中央属企业、省属企业(含省属外商投资企业)、驻鲁军办企业、外省驻鲁企业、无主管部门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教育基金的收缴、管理、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提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单位和统一核算公司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工工资总额1.5%内,由行政、事业费开支。职工工资总额按照省统计局的统计口径核算。
  二、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后,各单位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的80%留本单位,其余20%作为省职工教育基金金额上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企业上缴职工教育基金时,有主管部门的,将应缴纳的职工教育基金先缴其主管部门审核,然后由主管部门全额上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无主管部门的,直接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三、单位提取留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和上缴的省职工教育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挪作它用。提取留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企业主要用于本单位下岗职工转业转岗培训的公务费、业务费、教师授课酬金、实习费用等支出;行政、事业单位主要用于职工参加在职培训、提高业务技能所需费用支出。省职工教育基金目前主要用于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补助支出,基金补助对象主要是有下岗职工培训任务的困难企业或承担下岗职工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使用该项基金时,由职工教育经费开支确有困难的培训单位,根据培训下岗职工的实际人数和培训支出经费的差额情况写出补助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格(式样见附件2),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无主管部门的径直),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月向省财政厅提出基金支出计划,省财政厅审核后,再将资金拨付申请补助的单位。
  四、省职工教育基金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代收。缴费单位应按月计提省职工教育基金,并于每月终了十日内上缴。缴费部门或单位可直接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缴纳,也可通过银行直接汇缴财政专户。汇款时必须在汇单上注明“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工教育基金”。收款单位:山东省财政厅综合与改革处,开户银行与帐号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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