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双方认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难以辨认,可商定增设线状或点状地物标志,其增设方法参照增设界桩、边界线标志程序和方法。
2、界桩
(1)界桩是否丢失、损坏。对丢失、损坏的界桩,由管理一方重新制作并与毗邻方在原地重新树立;可修复的,由管理一方在原地修复。完好无损的界桩,需清除周围杂草、遮挡物,并用红漆对文字进行重新描绘。
(2)界桩是否移动。检查界桩周围的地貌、地物是否和界桩登记表上所记载的相一致,并检核界桩是否移动。发现界桩有移动的,管理方要与毗邻方将界桩恢复到原位。
(3)界桩方位物是否齐全,有无危及界桩存在的活动(如挖土、取沙等)。检查界桩的方位物是否存在,如不存在,需在附近另选地貌、地物点作为方位物。对于已选定的距离较远、不便于量取距离的方位物,可在附近重新选定便于量取距离的方位物。重新选定方位物,要填写界桩登记表。在检查中,发现有危及界桩存在的活动,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尽量恢复原状。
(4)因生产生活需要,需增设界桩、边界线标志或界桩位置需移位、界桩需报废时,双方要联合上报上级民政部门同意后再进行实施。增设界桩、边界线标志或界桩移位,双方要在协议书附图上选定点位,经测定后将图上点位确定再实施,以确保新设或移动的界线标志准确无误。同时,填写界桩登记表。
(5)清除单方在界线附近设立的界线标志物,避免当地群众对边界线的走向产生错误认识。如需设立,须按增设界桩、边界线标志的程序和方法设立。
(6)原无照片的和新增设的界桩,要补报界桩照片。
(三)联合检查的时间安排。
1、根据国家民政部和省民政厅的总体部署,省界赣粤线、湘粤线安排在2007年。
2、根据省民政厅的部署,地级市界韶关――清远线安排在2004年;广州――韶关线安排在2005年;韶关――河源线安排在2005年;韶关――惠州线安排在2006年。
3、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县(市、区)级界线作如下安排:
(1)南雄――始兴线(牵头单位南雄)、仁化――乐昌线(牵头单位仁化)安排在2004年;
(2)翁源――新丰线(牵头单位翁源)、始兴――翁源线(牵头单位始兴)、乐昌――乳源线(牵头单位乐昌)安排在2005年;
(3)考虑到市即将进行行政区划调整,其余县(市、区)界线的联合检查工作待调整后再另作安排。
4、乡(镇)级界线的联合检查工作由各县(市、区)自行安排,但是最迟不能超过2006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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