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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韶关市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上级要求,全国行政区域界线自2003年起实行联合检查制度。首次联合检查时间为2003―2007年,以后每隔5年联合检查一次。遇到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各有关人民政府要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检,按规定妥善处理联检中发现的问题,并将检查处理结果共同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和抄送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行政区域界线的联合检查实行分级负责。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湘粤线的韶郴段和赣粤线的韶赣段的联合检查由省民政厅按照国家民政部的部署组织实施,我市和有关县(市)、乡(镇)积极配合;地级市区域界线的广韶线、韶清线、韶惠线、韶河线的联检由市民政局按照省民政厅的部署组织实施,有关县(市、区)、镇配合;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界线的联检由市统一安排,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配合;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联检由各县(市、区)统一安排,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四、联合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联合检查的范围。
  1、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起止点、界桩点;
  2、地级市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起止点、界桩点;
  3、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起止点;
  4、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起止点、界桩点。
  (二)联合检查的内容。
  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省、地级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界桩登记表、界桩成果表等内容,在实地逐点、逐段详细核对界线及其标志物等有无变化,对检查出的问题,双方要共同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处理。具体内容为:
  1、行政区域界线
  (1)应着重检查行政区域界线及其两侧地貌、地物(尤其是作为边界线标志物的线状地物)有无明显变化,界线实地位置是否清晰易认。如果地貌、地物有明显变化,致使行政回域界线位置模糊不清不能辨认时,要详细记载地貌、地物变化情况,并组织力量进行行政区域界线两侧地形的修测或补调,以保证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清楚易认。
  (2)要向双方基层政府和群众明确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以便当地基层政府和群众在生产生活中自觉遵守。
  (3)未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双方不得擅自改变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和三交点。如确需局部调整,应在双方达成共识后按勘界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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