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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授予工商行业协会有关工作职能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授予工商行业协会有关工作职能的通知
(韶府办[2003]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中省驻韶有关单位,工商行业协会:
  为完善和落实我市工商行业协会的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市政府决定授予我市工商行业协会如下工作职能:
  一、组织行业人才交流和职业技术培训,承担督促会员参保社会保险、协助劳动保障工作。
  二、开展信息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指导、协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三、组织本行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举办本行业产品展览展销,推介名优产品,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四、开展行业公信证明、价格协调工作,维护公平竞争。
  五、协调同行业企业关系,推动企业间经验交流、资源合作,维护本行业企业合法权益。
  六、代表本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七、开展行业自律,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协会可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措施,也可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八、参与行业生产、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发放的初审工作,参与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工作。
  九、依法开展行业基本状况的调查,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收集整理本行业基础资料,建立本行业经济技术信息网络,发布行业信息资料。
  十、参与制定、修订行业规划、地区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参与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论证等工作。
  十一、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开展行检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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