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韶府办[2003]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省政府防雷减灾安全检查组于9月1日对我市部分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和中省驻韶企业的防雷减灾工作进行了检查,实地抽查了部分企事业单位,听取了市政府的工作汇报。省检查组对我市在5月份开展的防雷减灾专项安全监督检查进行了表扬,认为我市防雷减灾工作总体是好的,但也指出了存在的问题:部分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没有执行国家防雷减灾的政策规定,防雷设施没有执行设计审核、施工监督验收和年度检测制度,甚至有的建筑物没有设置防雷设施,安全隐患依然突出。为落实国家防雷减灾的法律法规,消除雷灾事故隐患,经市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要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顺利发展的高度出发,加强安全意识、减灾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照《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要求,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雷设施,确保防雷工作落到实处。
二、对各类建筑物、易燃易爆等高雷击概率的场所的防雷设计实行审核制度,未经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各级防雷减灾机构依法对各类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验收,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防雷设施必须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设施应包括直击雷防护设施和感应雷(雷击电磁脉冲)防护设施二个方面,缺一不可。
三、我市各级防雷减灾机构是我市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经过防雷减灾机构颁发的设计、验收和定期检测的合格证才具有法律效力。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有关单位(包括中省驻韶企业)的防雷设施要接受当地防雷减灾机构的监管,严格执行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测的制度,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当地防雷减灾机构的依法管理,确保防雷设施安全有效。
四、对未安装防雷设施的建筑物,其主管单位要及时向当地防雷所申请技术鉴定,经技术分析需要安装防雷设施的,要及时进行设计安装,以消除事故隐患;对已发出整改通知书被责令整改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按时保质完成整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