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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韶府〔2004〕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韶关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十日

  韶关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调整实施发展农业龙头企业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实际,为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现对《韶关市实施30家农业龙头企业方案》进行重新调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指导思想: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培育发展具有带动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并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的大、中型农业龙头企业,带动我市农业产业结构实现战略性调整,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目标要求:通过对龙头企业的扶持,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使具有我市特色的农业主导产品和产业形成规模化生产,实现我市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目标。
  二、市农业龙头企业基本条件、考核计分办法
  (一)市农业龙头企业基本条件
  1.企业类型:从事种植、养殖业及其他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运、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和农民经济合作组织。
  2.企业规模:企业年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贮运、流通型企业年经营农产品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交易额达5000万元以上。
  3.企业效益:主营产品产销率95%以上,净资产收益率6%以上。资产负债率小于65%,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保金、不亏损。
  4.企业带动农民能力:企业以资本、技术、市场为纽带,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契约等形式与农户形成利益联结机制,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中有效发展生产和增加农户收入,企业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户均增收1000元以上。
  5.企业管理工作:企业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公平竞争,信用良好。
  (二)市农业龙头企业考核计分办法
  考核以百分制计分,具体考核计分办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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