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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5、各地的劳动生产实践场所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要按省的要求,努力将它建设好,利用好,使其切实为农村中小学开展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服务。
  二、切实加强劳动实践基地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劳动实践场所效益
  6、各地要通过选派、聘任、培训、聘请等办法,为劳动实践基地充实师资力量,提高师资素质,并努力落实和提高他们的待遇。市、县(市、区)的基地管理人员由当地教育局内部调剂解决,学校的基地则由学校自行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强的教师到劳动实践场所从事教学工作,有计划地组织有关教师到高等职业院校学习实用技术,各高等职业院校应予积极配合和支持,努力培养“双师型”教师,同时也可聘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地担任兼职教师。对因工作需要到劳动实践场所工作的教师,各地要在人事关系、职称评定和工资福利等方面予以妥善解决。
  7、各地要按省的要求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多种建设模式,不断提高学校劳动实践场所的综合效益。利用当地社会资源联合组建的基地,合作双方要签署有关条款,并按省的要求进行操作管理;由社会机构(单位)举办的基地,当地教育部门要按省的要求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实行认可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合法、依规和正常运作。在突出教育功能的同时,要努力将基地建设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结合起来,与当地社会服务工作结合起来,与当地教育后勤服务工作结合起来,全面提高学校劳动实践场所的综合效益。
  三、加强领导,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支持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
  8、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农村中小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和城市学生综合性生产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和教育事业发展整体规划,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强领导,本着扶持、发展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采取多种办法,解决好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和管理中碰到的各种困难。同时,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出资支持劳动实践基地的建设,努力形成以政府和教育部门为主,社会多方筹资共建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的局面。
  9、按章办事,加强管理,规范收费。基地管理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劳动)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粤教后勤[2004]38号);收费管理要严格执行粤价[2000]256号文《关于规范中小学“一费制”以外收费的通知》,禁止乱收费。用地管理必须按省教育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通知》(粤教后勤[2004]37号)精神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基地建设用地正常、合法使用。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增加的收益主要用于培养学生劳动技能,补助家庭困难的学生,改善师生生活。地方政府及教育、财政部门等不得因学校劳动实践场所收益增加而减少学校正常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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