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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韶府办〔2004〕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和教育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的意见》(教财[2003]6号),以及省教育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通知》(粤教后勤[2004]37号)精神,现结合实际,就我市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抓好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
  1、各级政府和教育、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的自觉性,按照坚持与当地经济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紧密结合,坚持为实施素质教育服务,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坚持科学性、实践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
  2、按省的要求,市、县(市、区)建立的是综合实践活动教育基地(简称“综合基地”),学校建立的是劳动实践教育基地(简称“校办基地”)。按省定标准,综合基地要按不少于100-250亩的标准进行建设;学校劳动实践教育基地占地面积:农村中心小学不少于15亩,普通中学不少于30亩,农、职中学不少于50亩。
  3、目前还没有学校劳动实践基地的,要按省的要求尽快建设起来。各地在进行学校布局调整时要同时规划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教育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的文件要求,遵循就近原则,运用调剂、划拨、置换等办法多途径解决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和勤工俭学用地问题,如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依法办理征收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证。各级各类农业示范场所、科技推广基地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要为学校劳动实践提供方便。
  4、韶关市青少年社会实践活动中心,要按不少于250亩的要求逐步完善基础建设,努力建成具有现代农业教育、现代工业教育、现代国防教育的多功能、综合性的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教育基地,成为“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的有效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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