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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消防部门要继续重视和加强开放消防站工作,并建立流动消防宣传站,深入基层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开放消防站工作,充分发挥消防站开展宣传教育的作用,在确保消防站每月开放一次的同时,根据火灾形势和季候火灾特点适时增加开放频次。同时,要采取走出去的方式,由财政部门落实购买消防宣传车辆和装备器材的资金,教育、民政、文化等有关部门落实场地,消防部门落实宣传讲解人员,尽快建立流动消防宣传站,主动深入学校、社区、企业、农村开展上门服务,向群众近距离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及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知识。
  五、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认真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义务,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为消防宣传教育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便利。要根据《消防法》关于“新闻、出版、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的要求,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密切联系和沟通,精心组织,制定宣传报道方案,责任到人,抓好落实。各新闻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得力的采编队伍,精心策划选题,建立固定的消防宣传教育阵地,办好消防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并在时间段和内容含量上保证宣传的效果,切实增强消防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根据当地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执法情况,及时披露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对本地区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予以及时或定期公布;要根据火灾形势和季候火灾特点定期在主要版面、黄金时段免费刊登、播放消防安全公益广告,坚决杜绝有偿新闻。
  六、教育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消防知识进校园”活动,加强对学生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要根据《消防法》关于“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的规定,编印消防安全教育的读本,在大、中、小学和幼儿园开设消防教育辅导课程,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的内容。每间学校要确定一名消防安全兼职教员,经市公安消防局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承担本校消防安全教育任务,保证每学期消防安全教育不少于2课时,培养学生树立消防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消防技能,推进“教育一个学生,影响一个家庭,推动整个社会”的社会化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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