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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2004―2020年)》的通知

  16、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市、县(市、区)政府的机构编制部门、教育部门、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规定,每年年初核定教师编制,配足教育发展所需的师资力量。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以职务聘任和岗位管理为重点,全面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工资和岗位津贴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学校人事管理新机制。推行教育职员制度,促进教育管理人员专业化,推进校长职级制改革,逐步取消学校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加强教师交流制度,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之间合理流动机制,建立城市学校与农村学校、强校与弱校的对口支援制度。加强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制定政策鼓励优秀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和山区任教,推动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17、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按照《教师法》规定,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同等学历、资历的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建立和完善教师合法权益保障制度,加快住房、医疗、养老和失业保险等改革,进一步完善教师的社会保障机制,妥善解决广大教师的后顾之忧;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益。
  六、建立和完善教育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
  18、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下的教育投入机制。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下教育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各级政府对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要制定中小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并使按在校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各县(市、区)要不断提高本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支出的比例,确保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19、完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机制。义务教育经费主要由政府负责投入,非义务教育的经费由政府、学习者和社会按比例合理分担,按照成本、质量和供求关系,完善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制度。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主要由市场调节。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华人捐资办学。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学校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积极开拓金融、信贷、教育服务、科技开发等途径筹措教育经费。
  20、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县(市、区)长负责制,确保县(市、区)财政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完善中小学收费“一费制”,确保中小学学(书)杂费全部用于学校的正常运转。税费改革后,要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有所提高。各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教育支出占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总额比例,要高于教育缺口与农村税费改革收支缺口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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