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批转创建韶关森林生态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韶关创建森林生态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韶府[2003]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创建韶关森林生态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韶关创建森林生态市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三月七日
韶关创建森林生态市实施意见
根据市十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创建韶关森林生态市的决议》,为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建立起发达的生态经济、良性循环的森林生态系统,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森林生态市,对森林生态市的创建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建森林生态市实行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目标责任制度,把创建森林生态市各项工作列入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创建森林生态市领导机构,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创建森林生态市的日常工作。
三、各县(市、区)应当按照《韶关市创建森林生态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提出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并及时反馈调整,确保我市创建森林生态市的目标任务的落实和实现。
四、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做好创建森林生态市的试点示范工作,通过办生态示范点,摸索总结建设森林生态市的做法和经验,推动生态村、生态乡镇、生态林场、森林生态县(市)建设,并根据《韶关市创建森林生态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分别制定生态村、生态镇、生态林场、森林生态县(市)和园林城市的标准和建设办法,限期完成建设任务。
五、制定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及外资企业投资建设生态园、生态区、造林绿化工程等有利森林生态市建设的工程项目。
六、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加强生态公益林的管护,落实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严格制止生态公益林和天然阔叶林的采伐;进一步制定优惠政策,建立商品林基地,鼓励发展各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林场和非公有制林业,加快培育和恢复森林资源,提高商品林的产出效益和山区群众的生活水平。
七、积极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增加森林植被。严格控制森林资源的消耗,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实际,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多种经营,逐年降低林木年采伐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