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村、镇、县自查报告;
3、创建森林生态示范村、镇、县的建设规划;
4、创建森林生态示范村、镇、县自查统计表;
5、镇或县审核意见和推荐报告。
(二)园林式单位(社区)的申报和审核。
市直各单位及驻韶中省厂矿、部队根据园林式单位标准自评,总分90分以上的,由其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向韶关市绿化委员会推荐。申报材料:
1、创建园林式单位工作总结;
2、韶关市园林式单位评审表;
3、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及推荐报告。
县(市)、镇辖区内的园林式单位(社区)由该县参照市园林式单位标准组织评审、命名和表彰。达到市园林式单位标准的,经县审核后,可报市评审、命名及表彰。
四、检查验收
(一)森林生态示范村由县创建办组织检查验收,提出检查验收意见。森林生态示范镇、县则由市创建办对镇、县申报材料和县级推荐报告进行核查,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组织有关单位、部门进行检查验收,提出检查验收意见。
(二)市直单位及驻韶中省厂矿、部队单位、园林式单位(社区)由韶关市绿化委员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园林式单位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验收,提出检查验收意见。县(市)镇辖区内的园林式单位(社区)则由县绿化委员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评审验收。
五、审批和命名
申报单位经验收合格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森林生态示范镇”、“森林生态示范县(市、区)”、“园林式单位”、“园林式社区”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森林生态示范村”及县(市)、镇辖区内的园林式单位(社区)则由当地县人民政府审批命名,并报市创建办备案。
六、复查管理
对“森林生态示范镇、县”及“园林式单位(社区)”实行动态管理,由韶关市创建办、市绿委会分别对“森林生态示范镇、县”和“园林式单位(社区)”每5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合格的,保留其称号,复查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并收回牌匾。森林生态示范村及县(市)园林式单位(社区)的管理由县参照本条款进行管理。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对创建森林生态示范村、镇、县建设的认识。创建森林生态示范村、镇、县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全市人民对创建森林生态示范村、镇、县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认识,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森林生态示范村、镇、县的建设,调动全社会积极因素,推动森林生态市建设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