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韶关市人民政府批转创建韶关森林生态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创建森林生态示范村、镇、县及园林式单位(社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批转创建韶关森林生态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创建森林生态示范村、镇、县及园林式单位(社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韶府[2003]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创建韶关森林生态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创建森林生态示范村、镇、县及园林式单位(社区)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创建森林生态示范村、镇、县
及园林式单位(社区)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森林生态市的建设步伐,进一步建立起绿色生态屏障,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与平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生态经济学理论为指导,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为目标,依靠科技进步,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开展森林生态工程建设,构建稳定的以森林生态系统为主体的生态环境体系,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绿色生态环境,为韶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奋斗目标
  通过森林生态示范村、镇、县的建设,建立起以森林生态建设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最终建成山川秀美的生态文明社会。总体目标:到2005年,全市20%的村、镇达到森林生态示范村、镇标准;到2009年20%、2010年50%、2011年75%的县达到森林生态示范县(市、区)标准;到2012年,全市各县(市、区)要全部达到森林生态示范县(市、区)标准。
  三、申报程序
  (一)森林生态示范村、镇、县的申报与审核。
  以行政村、镇、县(市、区)为单位,对照市制定的森林生态示范村、镇、县创建标准进行自查。自查后各项标准都达到要求的,村一级由行政村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县人民政府组织检查验收。镇一级由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县人民政府进行检查审核,审核合格后,推荐上报市创建森林生态市办公室(下简称创建办)组织验收;县一级则由县自查合格后由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创建办组织有关单位验收,申报材料包括:
  1、行政村、镇、县有关创建森林生态示范村、镇、县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