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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城市资源和公共设施冠名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城市资源和公共设施冠名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3]2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韶关市城市资源和公共设施冠名权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韶关市城市资源和公共设施冠名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资源和公共设施冠名权的管理,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城市资源和公共设施的冠名与更名、地名标志的设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资源和公共设施的冠名范围是指: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峰)、河、湖、塘、沙滩、潭、泉、洞、瀑布等名称;
  (二)行政区划及基层组织名称,包括镇(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名称;
  (三)居民地名称,包括自然镇、 自然村、片村、区片和城镇的路、街、巷、里、社区、楼群以及其他临时居民点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高层建筑、大型建筑、广场、花园、苑、桥梁、铁路、公路、水库、码头、仓库、渠道、堤围、渡口等人工建筑物名称;
  (五)保税区、开发区名称和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风景名胜区、游览地、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名称;
  第四条 市地名委员会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资源和公共设施冠名权工作。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市资源和公共设施冠名权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地名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本市地名管理工作、城市资源和公共设施冠名权的规划, 负责本市城市资源和公共设施的冠名和更名工作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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