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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有满足工程施工要求并有图纸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三)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采用工程量清单、设备采购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设备采购清单;
  (五)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具备开始实施所需求的资金;
  (六)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项目的招标方式和范围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前款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清楚载明。
  第十条 本市指定《韶关日报》、韶关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shaoguan.gov.cn)为发布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
  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除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现场发布外,还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指定媒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公告文本及有关证明材料应当在招标文件或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出之日的7个工作日前送达指定媒体。指定媒体应当在自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出之日止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土建施工、设备购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45日,其他项目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使用各行业统一规范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没有行业统一规范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各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使用本行业统一规范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 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城管、国土、交通、水利部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环节和办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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