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实行项目总承包招标,其投资规模或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任一单项估算价在上述标准以上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勘察、设计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六)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方式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行政监督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七条 应当招标的下列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一)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二)省、市重点基本建设项目;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应当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要求复杂,或者有特殊的专业要求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
  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市、县管项目经上一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省管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省重点建设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经国家发展计划部门批准。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进行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设备安装招标,应当完成征地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