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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韶府办〔2005〕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招标。
  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的其他项目也应当招标。
  外商、私营企业和私人投资、捐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五条 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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