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各县、市、区和市府直属各单位要加大对仲裁法的宣传力度,要求对每一个企业都进行一次
仲裁法的宣传,让各经济组织、各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仲裁,选择仲裁。
(四)全面清理和规范经济财产合同。各县、市、区和市府各直属单位对所属经济组织和企业的经济财产合同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仲裁法执法检查的通知》(韶常办[2004]27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韶府办[2003]178号),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合同文本,载明仲裁条款,提高合同的规范率和覆盖率。今年内全市各经济组织和企业合同示范文本的规范率、覆盖率要达到95%以上。
(五)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指导。各级法制机构、韶关仲裁委及其办事处,要主动上门为企业服务,把仲裁法律制度推广到广大企业,并切实指导企业规范和签订合同。各级政府和各单位的招商引资合同必须经本级政府法制局或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减少在合同签订上的失误。
(六)提高仲裁的社会公信力。要抓好仲裁案件的办理,提高办案质量,有效化解经济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投资商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赢得社会的广泛信赖,从而树立起良好的仲裁形象。
(七)维护仲裁的权威性。要积极争取人民法院对仲裁的支持,抓好仲裁裁决的执行,维护其权威性。同时,又要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三、“第二次仲裁法律制度推进年”活动安排
(一)召开动员大会。各县、市、区和市府直属各单位要在3月底以前召开一次由各经济组织和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动员大会,明确这次推进年活动的目的、意义、要求和活动安排。
(二)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要把4至5月份作为重点宣传月。市拟录制韶关仲裁专题电视节目,在韶关电视台播放。各县、市、区要组织在“第二次仲裁法律制度推进年”活动过程中的相关宣传材料,在市、县电视台、电台、报刊上作宣传报道,扩大社会影响。
(三)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尤其是召开各经济组织代表(包括集体企业、民营企业负责人,工商个体户)参加的座谈会或仲裁法律知识讲座,大力宣传仲裁法律制度。该项工作要求在六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