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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扶助残疾人优惠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韶关市扶助残疾人优惠办法(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6日)废止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韶关市扶助残疾人优惠办法》已经2005年1月18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OO五年二月三日

  韶关市扶助残疾人优惠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持有韶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本办法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残疾人贫困户应优先列为扶贫对象,有关部门和组织给予重点扶持。符合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应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优先安置进福利院、敬老院供养。
  第四条 对因企业转制、破产而失业的残疾职工,应参照本单位因病致残相应标准,照顾发放一次性医疗补助费。
  第五条 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减免下列费用:
  (一)工商部门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证费、经济合同鉴证费和经济合同工本费;从事个体经营的,免交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从事家庭经营或聘请帮工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给予减收50%优惠。
  (二)卫生部门收取的食品企业开业审查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和预防接种劳务费减免30%;免收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费。
  (三)民政部门免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四)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有关费用,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免收;尚无规定的,给予减收50%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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