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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暂行办法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韶关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月18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韶关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韶关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规划、国土、建设、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韶关市城市管理局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韶关市城市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筑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
  (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六)配合有关方面,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的发展。
  (七)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第五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持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等有关资料向韶关市城市管理局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及消纳处置场地,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韶关市城市管理局接到申报文件后应当及时核发处置证,对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当告知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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