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反馈结果。承办单位要按督办通知要求,以单位名义在规定时限内向督办部门书面报告办理结果。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督办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报告。督办报告要一事一文,内容实在、具体,文字简练、准确,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一般不直接主报或抄报领导同志个人。对一些办理难度较大、确实难以如期办结的督办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进展情况,说明不能如期办结的原因。
(四)审结。督办单位对拟办结的督办事项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督办工作质量。审核办结主要看事实是否清楚,问题是否解决,任务是否落实,结论是否准确,处理措施是否符合政策、法律规定,文书格式是否规范等。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退回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办理结果经审核后及时报送原批办领导同志审阅,如领导无新的批示,可视为办结;如有新的批示,由督办部门发《交办通知单》给有关部门办理落实。办理结果分类归档备查。
(五)通报。督办部门不定期通报督办案事项的办理情况,对积极、优质、高效、依法办理督办事项的单位,予以表扬;对无故延误办理时间,或办理督办事项质量差的单位,予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三、督办工作原则
开展政务督办工作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紧扣中心工作的原则。政府的决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是开展政务督办工作的依据,各县、市、区和市府直属各单位必须紧紧围绕当前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抓好政务督办工作的落实。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开展政务督办工作中,要全面准确地反映情况,讲真话,报实情。
(三)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要把抓工作落实作为督办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开展工作中自始至终讲求效率,注重实效,提高工作质量,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四、督办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逐级报告制度。政府或部门召开重要会议、下发文件、作出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后,各级负责督办工作的部门,要根据会议、文件要求和领导批示精神,拟定督办方案,提出办理要求,确定办理时限,督促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各单位要把向上级政府或部门报送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并于每月底前将上级下达的督办事项落实情况、承办经验、存在问题和措施等情况汇总后报市政府办公室,重大事项及时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