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韶府办〔2005〕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全面推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89号)精神,市政府十一届13次常务会议同意从2005年1月1日起提高市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伍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复员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00%发放。
二、转业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发放。
三、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助。
四、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加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30%的补助。
五、浈江区和武江区补助金标准按分县(市、区)在岗职工人均工资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三方工资总和的平均值执行同一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