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推行双向选择竞争聘任
从1999年度开始,各单位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都要实行双向选择,公开竞争。被批准实行评聘分开试点的单位,要对全部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竞争上岗试点,摸索经验,力争2-3年内过渡到对全部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竞争聘任。
双向选择的基本程序如下:
1、单位公布专业技术职务设置方案与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任条件、用人部门要求和聘任的有关事项,同时成立临时性的聘任委员会;
2、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聘任委员会审查申请人员的资格条件,并提出初步意见;
3、经聘任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测试、答辩、述职等形式公开进行竞争;
4、进行民主评议;
5、聘任委员会综合测试、答辩、述职和民主评议结果,并结合考核情况,将应聘人员排出名次,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聘任人员;
6、签订聘约,办理聘任手续。聘任期限一般为1-3年;
7、聘任权限:担任单位领导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由单位聘任;
8、召开聘任大会,由单位负责人宣读聘任文件,向受聘人员颁发聘书。
市属事业单位完成聘任工作后,要将聘任人员情况、落聘人员情况、解聘和低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填表,经主管部门统一报市人事局备案。
四、强化聘约管理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签订聘约。根据需要和单位实际,聘约可请公证机构或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鉴定。聘约包括岗位职责、聘任期限、工作任务、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反聘约的责任及双方协商的其他条件。聘约采用书面形式,单位与受聘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聘约签订后,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约内容。如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约继续有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订立的聘约或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约无效。
聘约中规定的聘约时间或条件出现时,聘约自行终止。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约:
1、不履行聘约;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