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落实社保补贴扶持政策。对创业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由本人负担。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本人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2/3。
(十二)鼓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创业。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人员自主创业,凭其工商营业执照、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和其他有效证明,经失业保险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一次性领取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十三)开辟创业场所。各级政府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安排支持创业者创业兴办的中小企业用地。要积极盘活闲置土地、闲置校舍等存量资源,统筹安排适合创业者创业特点的生产经营场所。鼓励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建设廉租标准厂房,作为创业者创业基地,引导创业者集中经营、集聚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创业用地。农民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设定抵押。引导和鼓励农民创业者利用荒山、荒滩等土地资源进行创业。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园艺等种养业所需的荒山、荒滩、荒地,可通过拍卖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加大资金支持,拓宽融资渠道
(十四)加大财政扶持,积极促进创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创业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推动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创业帮扶补贴、表彰创业先进个人和企业等各项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支出。
(十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强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完善银行与企业对接平台。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支持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金融机构要制定适合创业特点的信贷政策,开发多种金融产品,对创业者提供贷款服务。对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创业项目,要探索有效抵押方式,予以信贷支持。探索适合农村特点的新型金融组织,积极支持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模式,积极做好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资金支持以及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工作。
(十六)加大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扩大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进一步完善担保激励和担保基金补偿机制,支持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行有利于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等扶持政策,帮助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十七)鼓励社会投资。扩大招商引资规模,鼓励省外投资主体来黔创业,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要纳入创业扶持范围,在招商引资中给予相应政策优惠,多方面引进创业项目、多形式拓展融资渠道,积极引进资金,切实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创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